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責任人將受嚴處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7月24日 02:57 新華網
第九條 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條 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一條 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除給予政紀處分外,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可同時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但未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可以責令作出深刻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其他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