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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稱乘公交不讓座將被罰款系誤傳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7月03日 18:57 東方網

  “公交車上不給老人讓座,車長勸了半天你也不聽,有可能會被‘拒絕乘坐’,並收到50元罰單哦。這是《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的一項規定。”昨日,某媒體刊發的這則消息,被各大網站轉載,並引起網友對鄭州“做法”的質疑。鄭州真要作此規定嗎?昨日,市法制局對此進行了澄清:這是“技術問題”出現的歧義,條例沒規定“不讓座罰款”。

  關于讓座的事兒,我們先看看條例咋說的

  《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

  第四十條規定乘客應當依照規定足額購票或者主動出示乘車票証,不得使用過期、偽造或者他人專用的乘車票証。乘客乘坐公交車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乘車規則的規定,文明乘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站點區域外候車、攔車;

  (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三)攜帶犬只和無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的其他動物;

  (四)攜帶體積超過0.25立方米、占地面積超過0.5平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5米的物品;

  (五)損壞車內設施或者妨礙車輛行駛、停靠;

  (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窗外;

  (七)在車內吸煙、隨地吐痰或者向車內外拋撒廢棄物;

  (八)在車內從事營銷活動、散發宣傳品。

  乘客乘坐公交車輛,遇有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時,應當主動讓座。

  乘客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駕駛員、售票員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駕駛員、售票員可以拒絕其乘坐。

  第五十二條規定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勸阻、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罰款。

  條例關于處罰有歧義,會議已經解釋過

  誤會是如何產生的?昨日下午3時,記者來到“爭論條例”的制定部門鄭州市法制局進行了採訪。

  該負責人稱,《條例(草案)》第四十條規定乘客如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所指第一款應該是“乘客應當依照規定足額購票或者主動出示乘車票証,不得使用過期、偽造或者他人專用的乘車票証。”所指第二款應該是:“乘客乘坐公交車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乘車規則的規定,文明乘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站點區域外候車、攔車……(八)在車內從事營銷活動、散發宣傳品。”

  “因為在3月份征求意見時在第四十條中增加了‘乘客乘坐公交車輛,遇有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時,應當主動讓座’內容,本意是將增加這款規定作為‘第三款’,但因技術問題(第一款和第二款沒分段),致使原‘第一款’‘第二款’合併成為‘第一款’,原‘第三款’也就成了‘第二款’。”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因為這次“技術問題”導致對《條例(草案)》產生了歧義。

  據該負責人講,7月2日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分組討論時,就《條例(草案)》出現的歧義進行了說明。市人大常委會就此次審議《條例(草案)》中出現的“技術問題”也提出了審議修改建議,市法制局也表示將對《條例(草案)》的問題進行修改,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坐公交不讓座罰50元的說法,不對。”該負責人最後說,“讓座屬於道德範疇,可以將道德規範寫入法律法規,但不能用條例來處罰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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