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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送傷者去醫院途中將其遺落摔傷致死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7日 00:21 青島新聞網-青島早報

  早報訊 2007年8月1日下午,嶗山區科苑緯三路發生兩車相撞事故,其中一方駕駛員劉某開車帶著對方傷者朱某到醫院診治。約半小時後,朱某被發現獨自躺在李滄區青山路上,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朱某是在劉某駕車時,從面包車上掉下來的。昨天,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此案,劉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丟”了傷者他也不報警

  去年8月1日14時許,家住李滄區的劉某喝了一斤白酒和兩瓶啤酒後,用過期的駕駛証,到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租了一輛面包車。當天下午3時40分許,他開車帶著朋友明某,行駛到嶗山區科苑緯三路一工地門口處時,與逆向停在路邊的面包車相撞。明某受傷,被撞車駕駛室內的朱某骨折。

  隨後劉某駕車送朱某去醫院。 當車開到青山路一家木材廠旁邊時,朱某從車上掉下來。後來劉某調轉車頭,往回尋找了約100米,結果沒有看到朱某,也沒報警就駕車離開了。朱某後被人發現送醫院搶救,于8月4日死亡。8月2日,劉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醫鑒定,朱某因從行駛的汽車上摔到地上,造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劉某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判決過失致人死亡

  檢察部門認為,劉某發現朱某不在車內後,沒有積極尋找、救助,因此指控他犯故意殺人罪。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朱某墜車後,劉某曾調頭尋找,不應認定故意殺人。但朱某墜車後,劉某沒有及時報警,在調頭找了約100米後便放棄了對朱某的尋找,主觀上存在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於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汽車服務公司對出租的車輛收取租金,享有運行利益,劉某應與汽車服務公司對朱某死亡造成損失的2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額為8.5萬余元,其余80%由劉某單獨賠償,約為34萬余元。

  受害人擔心拿不到賠償金

  昨日朱某家人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他們對民事賠償的判決基本滿意,但擔心劉某沒有能力賠付,這42萬余元的賠償會成為“法律白條”。另外,他們仍然認為劉某有故意殺人的嫌疑。

  劉某的代理律師介紹,家庭條件很困難的劉某曾表示,出獄後將努力工作賠償對方。(許芳 于豐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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