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替肇事女婿頂罪獲刑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5日 23:54 法制周報-e法網
河南博愛縣的李某自作聰明,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不僅害了自己,還牽連了家人。近日,經博愛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盧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被告人李某和尚某則分別因包庇和作偽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2007年2月22日11時30分,李某的女婿盧某駕駛一輛農用貨車與侯某駕駛的三輪車相撞,致使三輪車上的張某當場死亡。案發後,盧某棄車逃跑,並將自己肇事的經過告訴了岳父李某。李某經過一番思索,決定把女婿的罪過全部攬到自己身上,於是就找到當時坐在農用貨車上的弟媳尚某,囑咐她証明是自己駕車肇事。後來,交警部門在調查此事時,李某和尚某均作了偽証,交警部門就以李某肇事對此案進行了處理。2008年1月7日,根據群眾的舉報,交警部門查清了盧某肇事的真實情況,遂將其刑事拘留。(據《焦作日報》)
陳平凡律師認為,被告人盧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交通肇事,造成張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岳父李某明知盧某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卻試圖通過作偽証替李某頂罪,以使盧某逃脫法律制裁,結果卻適得其反,李某非但沒能幫助盧某逃脫因交通肇事而應負法律責任,反而因犯妨害司法工作被追訴,侵犯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構成包庇罪。同時李某讓尚某出具假口供的行為,連累尚某,使尚某被追究妨害司法訴訟的法律責任。尚某作為証人,其提供假証明的行為構成了偽証罪。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不管用什麼方式逃避責任,始終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可藐視法律的權威。
強奸變“戀愛”受害人獲刑
2007年8月19日晚,17歲的楊某和幾個朋友在一起玩,後楊某讓其朋友姜某騎著電動車送她去其他地方玩。在路上,姜某對楊某突生歹念,將她帶到一個偏僻地帶強奸。後楊某趁姜某穿衣服時,用手機撥打110向輝縣市公安局報案。輝縣市公安局民警迅速到達事發地點將姜某抓獲。姜某的父親為了使兒子逃避法律追究,竟找到楊某以給付6000元為條件,要求其撤訴。(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金錢的吸引,使楊某同意了姜家的條件。8月22日,姜某的父親讓人幫助草擬撤訴書後,讓楊某抄寫一份,並先給楊某4000元,剩下2000等事成後再給她。隨後,楊某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和姜某系戀愛關係為由,推翻其對姜某的指控,要求撤訴。檢察官看到楊某交來的撤訴書後,將該案退回到輝縣市公安局要求補充偵查。貪圖錢財作偽証的楊某因害怕公安機關調查,接連換了幾個出租屋躲避。當看到找上門的輝縣市公安局辦案民警後,心慌意亂的楊某馬上供認了其貪圖錢財包庇罪犯的犯罪事實。2007年11月29日,輝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已構成包庇罪,因其未成年,判處拘役一個月,非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繳。(據《今日安報》)
陳平凡律師認為,本案中,姜某對楊某實施強奸行為,本應受到法律的追究,楊某開始也使用了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性權利,但因貪圖錢財作偽証,推翻對姜某的指控,意圖放縱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這一明知嫌疑人犯罪卻作假証明包庇的行為,觸犯了法律規定,對其判處包庇罪的刑罰是正確的。姜某的強奸行為,屬於違反《刑法》的公訴案件,並不會因楊某本人的包庇行為不受追究,公安機關會在查清案件的情況和證據下,追究姜某的強奸罪,維護楊某的權益,而楊某卻由於自己的無知行為,引來不必要的牢獄之災,實屬不該。(本報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