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辱少女收巨款改稱自願被判包庇罪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5日 23:54 法制周報-e法網
☉《法制週報》記者 周起
近日,在浙江溫州鹿城區檢察院的立案監督下,強姦嫌犯的父親陳某,因犯妨害作証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受辱少女也因自己的行為構成包庇罪,而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2006年12月10日晚,少女金某和朋友們到酒吧喝酒,她不久便爛醉如泥。聚會散場後,其中一人陳某乘機將醉酒的金某強姦。次日,金某發現自己受辱,在公安機關,金某指認陳某強姦,警方調查後,以涉嫌強姦罪刑拘了陳某。可案發後的第三天,金某再次來到公安機關,稱自己是自願與陳某發生性關係,要求公安機關不要再追查此事。去年5月,法院開庭審理陳某一案,金某在出庭作証時再次推翻原來的陳述,致使該案延期審理。經過深入審查,檢察官終于發現了事情的原委。原來,陳某的父親怕兒子坐牢,就找到金某,提出只要金某推翻原來的陳述,謊稱出于自願,就賠償其人民幣8萬元。2008年4月,鹿城區檢察院對陳某父親、金某二人分別以涉嫌妨害作証罪、包庇罪提起公訴,法院經過審理後,依法于近日作出上述判決,陳某父親、金某二人都因為自己對法律尊嚴的漠視付出了代價。(據《現代金報》)本期“法律講壇”邀請湖南白沙律師事務所陳平凡律師,為讀者解說包庇罪的法律規定。
陳平凡律師認為,“本案中的陳某作為強姦罪的受害者,其合法權益本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卻由于自己經不住物質利益的誘惑,收受犯罪人父親的8萬元,提供假口供,這一無知行為觸犯國家的法律規定,構成了包庇罪”。陳平凡律師解釋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証明包庇的行為。根據本案的情況,金某明知陳某構成強姦罪,仍在收受陳某父親的8萬元後,向司法機關提供假口供,推翻以前的口供,屬于提供虛假証明掩蓋犯罪人的行為,嚴重妨礙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完全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法院對其判處刑罰是金某自己咎由自取。
陳律師建議廣大公民要學法、知法、懂法,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