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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女子訴訟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5日 21:36 《法律與生活》雜志

  結婚証能不能撤銷

  代簽行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燕子和阿力的婚姻登記行為是否是自願,結婚証能不能撤銷?三方都發表了辯論意見。

  法官:法庭的辯論主要還是圍繞著本案的爭議焦點,也就是原告在2006年12月12日申請結婚登記是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這個事實也牽涉被告在進行婚姻登記的時候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違法性。首先由原告方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代理人:2006年12月12日的申請結婚登記,這個登記本身是違背了原告的意願。民政局作為辦理婚姻登記的管理部門,它在作出是否准予結婚登記,頒發結婚証書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應該有嚴格的法定程序。首先,他要申請,表述得很清楚,應該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填寫並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但事實上,這個《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非由原告簽署,這個可以做筆跡鑒定,這個方面就可以很明顯地看出它違背了它的法定程序。其次,他要審核中途原告離開了結婚登記地點,還沒審核,他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被告在證據交換時,他說就是一種送達,事實上送達上面也沒有第三人的簽字。所以說一系列他都是違反了法定程序。

  法官:接下去由被告方發表辯論意見。

  被告代理人: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稱的所謂原告結婚不是自願的,而且發生了所謂“先有處理表,後有聲明書”這樣一個事實。被告審核原告自願遞交的戶口本、身份証、照片、聲明書,這些行為她都是自願的,而且她簽署的意見內容都是自願的,原告訴稱先有處理表後有聲明書不符合事實,也不可能產生,這個處理表發放具有不可逆轉性,所謂不可逆轉,發出去就收不回來,所以不存在被告拿出處理表讓你簽字以後倒過頭來再製作聲明書,再去貼照片的這樣一個行為。關于處理表,處理表是被告公職人員根據原告自願遞交的真實合法的完整的材料,我們根據原告的材料,在電腦上生成的,在證據交換的時候,他說他填寫的,不對。只有他在領取結婚証書的時候才有他的簽字,而且我們生成的過程當中,已經再次明確,生成有三大塊內容,戶口本、身份証和一個聲明書,對這個聲明書是否自願還是有一個過程,如果原告不是自願,她還可以明確表示,我不這樣做。第三人也證實了,他說領取結婚証書是原告簽署的,如果証明了這個存在,那麼原告領取結婚証書也是自願的。

  法官:接下去由第三人發表辯論意見。

  第三人代理人:第一,原告所陳述領取結婚証的事實和第三人的陳述是不一樣的,不存在中途退場、沒有辦法領取結婚証這樣一個過程。第二,我認為從婚姻登記的相關法律來看,作為被告也存在瑕疵,因為畢竟應該是申請人本人簽字,從這兩份證據來看,都存在別人代簽的問題。第三,本案中被告負有舉証的義務,既然認為是原告本人的簽字,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我們的意見還是尊重法庭的判決。

  被告代理人:補充一點,新婚雙方有可能由於心情比較激動,匆忙簽名,而婚姻登記員是面對面坐著的,桌面上面的証件也比較多。而且是反著看的,也有可能是存在偶然的情況。但是根據判斷,他們既然都坐在一起簽名,提交的証明也都是真實的,那麼他們肯定也是遵循了自願的原則。如果他們爭執起來,不同意結婚,登記員也是可以聽到的,不會給他們辦理登記手續。

  新娘輸了

  2008年3月21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訾莉娜向記者介紹了判決情況。

  記者: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我們注意到,原告和第三人都陳述有代簽的行為,而被告黃浦區民政局的代理人卻否認這一點,法院對此如何認定的?

  訾莉娜:關于這個事實,被告在離庭後又詢問了婚姻登記的當日辦理人員,經這名工作人員回憶當天是個“黃道吉日 ”,結婚登記的人很多,本案當事人在申請結婚登記做一些簽字手續的時候,確實不在他的視線範圍之內,確實存在雙方互簽這個情形,我們考慮到三方當事人對這些陳述一致,同時我們也對這個爭議的問題進行了比對,發現兩個簽名之間的書寫習慣,筆畫順序確實存在很大的差異,也就採信了三方當事人一致的說法,認定確實存在代簽的情形。

  記者:原告強調,有代簽的行為就說明民政部門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程序違法,所以辦理的結婚証是無效的,而被告強調,他們是自願結婚,民政部門的行為合法,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訾莉娜:原告以代簽作為書証,是想証明兩層意思,一個是她不具有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不是她本人簽名的,另一個是想証明被告頒發程序是違法的,因為沒有被告工作人員的見証。我們審查認為,第一點,關于原告她是不是有結婚真實意思表示,我們不能僅僅從是不是代簽這一角度來判斷,綜合本案的證據,根據本案的有效證據反映出在2006年12月 12日原告和第三人他們相約去辦理結婚登記,而且他們都各自攜帶本人的身份資料以及合照的照片,並且原告是當場領取了結婚証,而且代第三人簽字領取了結婚証,所以我們認定在婚姻登記當日,原告確實具有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對這些是清楚的。

  記者:目前按照新的《婚姻法》的規定以及《婚姻登記條例》,不用進行婚前檢查也不需要單位或居委會的証明,這樣一起行政訴訟的發生,能夠有什麼樣的提醒給想辦結婚登記的朋友還有相關部門呢?

  訾莉娜:我對於辦理結婚登記的朋友有這樣一個提醒:結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一定要慎重。在結婚登記手續簡便的情況下,確實實現了結婚制的回歸,但是我們作為80年代的青年,以及70年代後的青年,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激情去辦理結婚登記,因為結婚登記不僅是對外宣告了雙方之間一種締結為夫妻的人身關係,也從此宣布了我們雙方兩個獨立人之間的財產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處理不當的話,不僅對我們精神是一種傷害,對我們的個人財產也是一種損失,因此希望適齡青年一定要慎重地對待婚姻。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8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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