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首頁全球新聞大陸新聞財經娛樂奧運移民雜志書籍圖片論壇

女子登記結婚時逃跑 討要未婚身份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5日 21:36 《法律與生活》雜志

  文/孫瑩

  上海女孩燕子到了戀愛婚嫁的年齡。2006年10月,經人介紹,她認識了比自己大6歲的阿力。第一次見面,感覺不錯,兩人很快墜入了愛河。認識不到兩個月,兩人就一同去燕子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本來很高興的事情,但是到了婚姻登記處,燕子的情緒有了波動。她回憶說,她和阿力是2006年10月中旬見的面,兩個月不到就去登記,而且沒有告知雙方父母,心裡有點害怕。燕子不停地打電話,最後越想越不合適,就對阿力說到外面接個電話,于是就跑了。

  辦理完結婚登記手續之後,男方家裡開始張羅著舉行婚禮。但是,事情並不順利,雙方關係不是很融洽,一直在爭吵。

  阿力說,結婚証都領了,怎麼燕子的態度又變了呢?燕子說:“我沒有辦完結婚登記就跑掉了,字不是我簽的,按理說民政部門不應該髮結婚証才對,結婚証是無效的,應該撤銷,恢複我的未婚身份。”燕子找到了民政部門,民政部門的答複是否定的,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証不是兒戲,哪能想辦就辦,想撤就撤。

  雖然分手可以選擇離婚,但燕子可不想背上離異的名分,她要恢複未婚身份。于是,她將辦理結婚登記的上海市黃浦區民政局告上法庭。

  2008年2月18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在辦理結婚登記的過程中,阿力也是當事人,他知道一些細節。而且不管這個結婚証有效無效,能不能撤銷,都跟阿力的權益息息相關,所以法院就追加阿力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燕子要求恢複未婚身份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民政部門對燕子和阿力辦理結婚登記的過程是如何認定的呢?看看他們在法庭的表現。

  誰在撒謊

  原告代理人:2006年12月12日,在原告沒有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的情況下,被告作出了准予原告結婚登記,並向原告頒髮結婚証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也違背了原告的意願,因此原告要求撤銷結婚証書,請求貴院支持訴求。

  按照《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規定:“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証)的程序辦理。”而原告說“我都沒申請,你就髮結婚証了,這是不符合我的意願的。”

  被告代理人:第一,原告提起訴訟的時效已經過了規定時間;第二,婚姻登記處的申請、審查、頒髮結婚証書的行政行為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2006年12月12日,他們共同到原告常住戶口所在地黃浦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申請階段提交了戶口本、身份証原件,在審查階段,婚姻登記員按照程序查閱了証件、証明材料,並且詢問了原告及第三人結婚意願的相關情況,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填寫並簽署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經過審核,原告、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是真實的,填寫的內容是齊全的,沒有發現有禁止結婚的情況,符合婚姻法的結婚規定。遂按照《結婚登記條例》當場予以登記,製作《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由婚姻登記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再次核對身份事項、結婚意願,告知雙方領取結婚証的法律關係,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關係。告知雙方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取領証簽名和按指紋一欄中籤名,並且將結婚証分別向雙方頒發,向他們確認了他們之間的夫妻關係。

  法官:第三人,你認為被告當初作出這樣的婚姻登記行為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

  第三人代理人:按照原告的訴請,當時結婚登記的行為並不違反原告的意願,但是我們看証據發現申請表簽字一欄確實是第三人代簽的,我們認為被告的行為存在瑕疵,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按照行政訴訟是舉証倒置的原則,被告行政機關要先向法庭舉証,証明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如何確認燕子和阿力是自願結婚呢?被告回答了法官的詢問。

  法官:被告再向法庭陳述一下,哪些証據能夠証明原告和第三人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及情形,還有,結婚是他們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代理人:《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有主頁還有附頁,也就是明確告知:“根據《婚姻登記條例》,有下列情形不予登記: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非自願的、有配偶的、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還有患有法律規定的疾病。”只要是小學文化就能看懂。

  法官:簽署了聲明,原告以及第三人的確認就說明他們沒有上述情形?

  被告代理人:對。

  被告說燕子和阿力簽署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就表明他們自願結婚了,但是原告燕子的代理人卻說,燕子沒有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原告代理人:2006年12月12日,他們是一起去了黃浦區婚姻登記處申請登記,據原告所說,她一直在接電話,後來等她回來的時候,第三人就拿了幾張要簽的東西讓她簽,第一份簽了處理表,看到上面都是空白的,她就簽了,然後看到一份申請表,前面東西確實是她填的,在最後簽名的一欄,她有點害怕了,就不想簽了,就拖著,後來藉口打電話就出去了,出去以後她覺得就不想結了,就回家了。第二天,男方就打電話來,告訴她結婚証領了,但是一直沒給她看,直到2007 年12月份,她才第一次看到了結婚証書,是在阿力母親那裡看到的,她有點害怕了,就打電話跟朋友說,一直以為是男方騙她,沒領到結婚証跟她說領到結婚証了。

  而阿力的代理人說,燕子在撒謊。

  第三人代理人:按著我的當事人講述,他們當天是自願去的黃浦區民政局領取結婚証書,表格是同時填寫,我的當事人寫的比較快,所以原告寫到一半的時候,我的當事人就拿過來繼續填寫了。當時結婚証也是共同領取的,不存在說是去年1 2月份從我的當事人母親那裡看到的,不存在這樣的事實,與原告講述完全不一致。

  字是誰簽的

  到底填表簽字的細節是怎樣的?民政局的代理人手裡舉著原告和第三人的登記材料,說明自己的觀點,法官也進行了詳細的詢問。

  被告代理人:第一,我們的婚姻登記員可以確認這個字,按照婚姻登記員的水平和常識,確認這個簽字就是原告所簽。我們不可能像刑事法律專家一樣鑒別她的簽字,表面上看是一致的。第二,我作為被告代理人,我注意到聲明書中有關原告部分,也是原告所填,特別是從出生年月開始一直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我都對過。

  法官:就是從這個字跡上反映,從肉眼辨析來看,好像是原告所簽的。這是你事後的判斷,還是婚姻登記員的回憶?

  原告代理人:確實是新娘代簽的。

  法官:剛才第三人的代理人也談到了,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裡面這個第三人的簽名是原告代簽的,這個事實被告有沒有問過婚姻登記員,這個情況是不是存在。

  被告代理人:這裡面有不一致的地方。

  法官:現在被告代理人也可以進行比對,將這個《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里第三人的姓名這一欄跟這個領取結婚証的的簽名在肉眼上辨認是否一致。

  被告代理人:粗看好像不一樣,這個“力”好像不一樣,一個是草體,另一個是楷體。

  法官:原告代理人對這些情況,審查處理表里第三人的名字是原告代簽的吧?

  原告代理人:她後來事後回憶說是她代簽的。

  法官:這個和第三人代理人的陳述是一致的是吧?

  第三人代理人:基于原告的陳述,我比對了一下,我覺得是原告簽的。這個我沒和阿力核實過,但我看字體不像一致的。

  法官: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原告代第三人簽了名字之後,第三人當時是不是明知而且同意的?

  第三人代理人:處理表這個第三人的簽字,因為是原告提到的,我沒有徵詢過第三人的意見,憑我肉眼判斷應該是原告簽的。但是對整個處理表的結果,第三人都是自願的,而且是非常滿意的。不存在不同意見。

  法官:那原告這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第三人代原告的簽字,是不是原告本人明知而且同意的?

  第三人代理人:當時兩人都在寫,第三人阿力寫的比較快一些,就替原告燕子寫了,因為要趕十點的時間,他們認為十點比較好,原告應該是知道的。

  法官:原告對這個代簽是認可的吧。

  原告代理人:不認可,她其實也是對方提交了証據以後,在交換証據那一天她才看到的。

   

去論壇發表評論】【轉寄】【打印】【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