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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匪勒索到17萬元後將人質扔進湖中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3日 19:57 貴州都市報

  金黔在線訊 昨日上午,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林長生等5人涉嫌綁架、搶劫、非法持有槍支、包庇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林長生捕前系重慶市渝北區無業人員,被告人張順美(女)系興仁縣雨樟鎮農民,被告人李顧江、陳洪宇均系重慶市北碚區農民,被告人鄧之桂(女)系重慶市璧山縣農民。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2007年11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林長生、張順美、李顧江、陳洪宇事先共謀後,利用張順美與被害人個體老闆孫某熟識的身份將孫某騙至頂效,由事先在此等候的被告人林長生、李顧江、陳洪宇3人將孫某控制在孫的尼桑藍鳥轎車里,對孫某進行捆綁、毆打,並逼迫孫某給家人打電話,索要17萬元贖金。同時還搶走孫某現金500元、尼桑藍鳥轎車一輛及銀行卡等物。得手後,3人在車上扼住孫某頸部並用毛巾及封口膠布捆綁口鼻導致其昏迷後,將孫某從貴畢公路西溪河大橋中段扔到大橋下面的湖中,致孫某內臟破裂並機械性窒息死亡。

  作案後,被告人陳洪宇到貴陽找到被告人鄧之桂並向其說了綁架殺人的事實,叫其幫忙處理贓物。鄧之桂便帶陳洪宇到貴陽市紫林庵一停車場內將車上的血跡清洗幹淨,陳洪宇又把孫某的身份証、銀行卡、駕駛証等物品交給鄧之桂燒燬。

  檢察機關同時查明,興義市公安局民警在對被告人林長生的住所進行搜查時,繳獲自製轉輪手槍1支、子彈3發。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林長生的行為構成綁架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張順美的行為構成綁架罪;被告人李顧江、陳洪宇的行為構成綁架罪、搶劫罪;被告人鄧之桂的行為構成包庇罪。

  法庭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害人孫某的親屬提出了25.9萬元的民事賠償請求。法庭就控辯雙方提出的事實和証據進行了調查、舉証、質証和辯論。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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