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犯潛入上海2年間盜竊35起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3日 03:21 新民網
【新民網•獨家報導】5月13日,新民網記者從閔行區法院了解到,監外執行犯歐志龍在上海兩年內實施盜竊35起,盜竊金額達到23萬餘元,今天數罪並罰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在滬兩年實施盜竊35起
據閔行區法院介紹,今年40歲的湖南男子歐志龍,于2001年1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3年,罰金5000元。2005年11月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于2005年12月19日被當地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出獄後的歐志龍來到上海,開始了瘋狂“報複”。從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歐志龍多次至閔行區各居民小區,35次採用翻圍牆進入天井、撬窗入室等手法,入戶竊取公民財物。所竊財物包括現金、首飾、手機、手表、電腦和數碼相機等,共計價值23.9737萬元。2007年10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新民網記者了解到,閔行區法院認為,歐志龍多次入戶盜竊,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刑罰後,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13日,閔行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罰金10萬元,與前罪余刑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法官說案 監外執行脫管漏管造成惡劣影響
經查,2005年12月19日,因歐志龍患有雙上肺結核不宜收監,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歐志龍被決定監外執行後,一起未到公安機關報到,外出時也未講明情況,所在派出所一直不知其相關情況。
閔行區法院向新民網記者介紹,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可以暫予見外執行。但也同時規定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另規定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起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歐志龍在被保外就醫前曾因販賣毒品罪及非法買賣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11年,且屬累犯,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對此類罪犯適用監外執行理應更加慎重,且應注意該罪犯在被監外執行後的執行情況。但歐志龍在被決定監外執行後,並沒有人對其進行管理監督,長期處于脫管、漏管的狀態。終于由于脫管漏管的原因,使其潛入上海,實施瘋狂盜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新民網 楊揚 通訊員 楊克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