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女子街頭被車撞死 民政局代為訴訟獲賠6萬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2日 22:54 大河網-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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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王偉賓
商報記者 胡志強
一無名流浪女被車撞死後,新鄭市民政局替受害人起訴肇事者。經雙方協商,肇事者賠償了6萬元。
此案雖已終結,但法律界對民政局是否有權代訴的熱議仍沒停止。因為此前國內發生的類似案件,各地判決結果並不一致。
作為類似案件,究竟該如何為這部分弱勢群體維權?訴訟權該由哪個部門行使?該如何適用法律?這些問題亟須立法、司法部門解決。
【事件回放】
流浪女被車撞死
連日來,新鄭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審判員張連中一直處于煩惱之中,原因是在審理民政局替流浪女索賠的案件過程中,他和同事找不到法律依據,而能給他們提供參考的僅僅是國內幾個判例。
直到今年5月8日,經過該院審判委員會多次討論後,才最終下了結論。
昨日下午,張連中講述了該案的經過。
今年3月17日19時,新鄭人耿百勝駕駛一輛廂式貨車將一女青年當場撞死,新鄭市交警部門認定耿百勝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耿的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在認定責任之後卻犯了難,因為從該女性的衣著和對附近的村民調查來看,該女為流浪乞討人員,無法通知其家屬。儘管如此,公安機關仍如期將案件移送到新鄭市檢察院,對耿百勝批准逮捕、審查起訴。
【檢察建議】
民政局代流浪女打官司
新鄭市檢察院認為,被害人儘管為流浪乞討人員,但作為自然人,有著和其他公民一樣的權利。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民政部門承擔了對無名流浪人員的救助職責,這種救助不僅包括為無名流浪人員的生活提供保障,也應包括為無名流浪人員遭受人身侵害後提供法律救助。為此,新鄭市檢察院向新鄭市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新鄭市民政局作為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就民事賠償向法院起訴。
“我們是第一次碰到這種案子。”新鄭市民政局福利科科長、原告代理人白金安說,“民政局是政府部門,在沒有設立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地區行使幾乎全部的社會救助職能,由市民政局起訴最合適。”
新鄭市檢察院負責此案的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王建偉認為,當前我國法律對無名氏死亡後賠償權利的主張主體沒有具體規定。但無名氏作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權理應受到法律同等保護,不能因其親屬暫時沒有找到、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就放任肇事者的違法行為。
【案件結果】
雙方協商後肇事者賠償6萬元
昨日上午,張連中講述了5月8日開庭經過。
當天庭審中,法院認為,民政部門作為國家救助、社會公益事業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受損害的不明身份人員提起民事訴訟。依法支持檢察院的意見,並建議原、被告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如協議不成,再作判決。
休庭後,原、被告雙方自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耿百勝自願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6萬元;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屬、被害人近親屬,就其他部分可另行起訴。
新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耿百勝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耿百勝已積極向民政部門繳納賠償金6萬元,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
新鄭市檢察院王建偉向記者講了一個小插曲。
2006年,新鄭市曾發生過類似事件,該市檢察院也曾向該市民政局下達一份《檢察建議書》,建議由民政局代兩名無名流浪人員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幾天後,民政局將這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兩流浪漢的死亡賠償金。
隨後,法院作出判決,民政局與無名流浪漢之間是行政法律關係而非民事法律關係,就該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該市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賠償請求權,因而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原告。據此,裁定駁回該市民政局的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