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包者向失主索要錢財遭拒後帶包逃走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5月11日 20:30 東北新聞網-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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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包者向失主索要保管費遭拒後帶包逃走
要過高的“保管費”未果後帶著錢包逃走,失主一怒報警,撿包者被行政拘留。
趙某撿到錢包後主動聯繫失主高某,原本是件好事。但隨後發生的一幕卻讓拾金不昧的行為變了味。
昨日,趙某被警方行政拘留,原因是他向高某索要過高的“保管費用”未果後,帶著錢包逃走,結果拾金不昧“變”成了敲詐勒索。
不給500元“報酬”不還錢包
5月8日,高某在鞍山站前某旅店不慎將錢包丟失,里面有部分現金和一些票據証件。高某回到家才發現錢包丟失,但他卻不記得丟在哪。
5月9日下午,高某接到所住旅店服務員的電話,稱一個姓趙的在住店的時候撿到了他的錢包。下午5時許,高某和趙某在旅店相見,高某對趙某自是千恩萬謝,並提出要給趙某200元錢作為報答。“200太少了,你怎麼得給我500。”趙某提出不給500元錢,錢包也不能還給高某。“500有點太多了吧,我這錢包里也沒多錢,給你200已經很多了。”高某不同意,二人協商了半個多小時也沒結果。趙某一直堅持高某要是不給500元,就不還他錢包。“當時我都覺得不可思議,這人明明做的是好事,怎麼能這麼幹呢?”讓高某更不解的是,在二人陷入殭局的時候,趙某一把拿起錢包轉身就跑出旅社。
高某在後面追出旅社的時候,趙某已經不見蹤影,無奈高某報了警。
“拾金不昧”者被行政拘留
接到110指揮中心的指令後,巡防支隊勤務一大隊116警務組巡警張岩和齊偉也覺得奇怪,“這人是來還錢包的,跑啥?”
在聽完高某的簡單講述後,兩名巡警在附近進行搜索,兩分鐘後,在火車站南貨場門前將正在等車的趙某抓獲,移交到鐵東公安分局勝利派出所。
被抓後趙某一直叫嚷,“憑什麼抓我?我拾金不昧是做好事,我要點報酬也是應該的,他不給我報酬,我當然不能這麼輕易地把錢包還他。”
昨日,記者從派出所得到消息,趙某已經被警方行政拘留。
索要報酬要依法行事
對於趙某的說法,昨日記者採訪了遼寧弘揚律師事務所的劉海波律師。他這樣解釋,趙某撿到錢包後沒有自己留下,而是聯繫失主,這是拾金不昧的表現。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趙某有義務把錢包還給高某,但《物權法》也規定,趙某有權利向高某索取必要的保管錢包的費用。劉海波特意強調了“必要”兩個字,他認為這個“必要”的標準是雙方共同協商決定的,如發生矛盾,屬民事爭議,趙某要是認為報酬給得少,他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為何警察會抓趙某呢?劉海波稱由於二人已經見面,並在錢包的所有權已經明確的情況下,趙某還堅持必須要得到高報酬,否則拒不交還錢包來對高某進行威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有關規定,趙某已經涉嫌敲詐勒索,但情節較輕。
【記者手記】撿到失物索取報酬要合法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計報酬是高尚的,但接受報酬也是合理的。
以往,法律缺失或者法律不完備時,我們強調道德的約束。如今《物權法》已經實施,其中規定拾金而昧違法,歸還失物也有權索取報酬。
趙某希望得到一定物質酬謝的要求合情合理。從撿到財物到歸還失主,趙某耗費了一天的時間精力和費用,理應得到一定的物質補償。但這種補償不能建立在對失主實施威脅而過分要價的基礎上,就算雙方不能就此達成協議,趙某也應該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為自己爭取利益。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個“道”實際上就是依法行事。 聞世輝 記者 馬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