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首頁全球新聞中國新聞財經娛樂奧運移民雜志書籍圖片論壇

楊濤:陳良宇案擺脫線性思維意義重大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4月14日 21:36 法制周報-e法網

  ☉楊濤

  4月11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詳見01、03版報導)

  在這起案件的審判中,我注意到,紀檢、檢察與法院對陳良宇所犯的罪名認定並不一致,一改以往由紀檢或者公安認定罪名一走到底的慣例,這標誌著我國的司法審判更加獨立,司法審判機制更加成熟,具有重要的標本意義。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在嚴厲打擊犯罪的思維下,我們往往過于強調公安、檢察、法院合力打擊犯罪的一面,而忽視互相監督與制約的另一面,因此,我們的審判程序是“線性的訴訟結構”。在這種訴訟結構下,公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定的罪名,檢察、法院往往一認到底,檢察對公安、紀檢認定的罪名與犯罪事實,法院對檢察認定的罪名與犯罪事實,往往只是自然確認,而不是居中裁決,作出獨立判斷,起到把關與制約作用。

  在陳良宇案的起訴與審判中,我們發現,檢察機關並非對紀檢指控的罪名簡單地予以確認,法院也沒有對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進行簡單地認定。去年7月,中紀委《關于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中,曾總結了“陳氏六宗罪”,其中有 “道德敗壞,利用職權玩弄女性,搞權色交易”。據稱,陳良宇曾與多名女子發生性關係,其中兩名成為他的長期情婦,更有一人曾3次墮胎。但是,在檢察機關的起訴中,並沒有將這些列入起訴的罪名中。而檢察機關對陳良宇起訴的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三個罪名中,天津二中院也只認定了兩項罪名,對玩忽職守罪並沒有認定。

  對陳良宇涉嫌的玩忽職守罪,控辯雙方對此的認定爭議最大,“檢方指控陳良宇玩忽職守罪的主要證據是其弟陳良軍倒賣土地,非法獲利1.18億元之事。辯護律師出庭辯護稱,在陳良軍倒賣土地問題上,陳良宇只應負領導責任,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法院依據庭審的事實,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能作出自己的獨立判斷,不認定陳良宇構成玩忽職守罪,也是很難能可貴。

  在這起案件的起訴、審判中,我們看到,司法機關已經擺脫了“線性的訴訟結構”思維,在對《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証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原則進行運用時,不僅讓人看到“互相配合”的一面,更看到“互相制約”的一面,以權力的制約保障實現司法公正和對權利的保護。

  特別難得的是,陳良宇案是舉國轟動的大案,在高層密切關注之下,在民眾“皆曰可殺”的氛圍中,司法機關能按照認定的事實,按照自己對於法律的理解,作出自己理性的判斷,更對以後的案件能起到參考作用,具有標本意義。我希望,從這起案件開始,司法機關應當更加注重對案件的把關,走出“線性的訴訟結構”的困擾。(本報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去論壇發表評論】【轉寄】【打印】【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