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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審判陳良宇體現法律精神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4月11日 17:30 長江商報

  作者:劉敏

  昨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中共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良宇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不論地位有多高、職權有多大,一旦觸犯法律,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正是現代法治文明的要義所在。

  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在最高檢工作報告中表示,依法查辦和積極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反腐倡廉。數據顯示,5年來,我國共立案查辦35名涉嫌犯罪的省部級高官。本次對陳良宇案的宣判,再次証明了中央政府反腐敗的決心,也見証了我國的法治進程。

  陳良宇案一直受到海內外高度關注,因此,審判結果也自然會引發討論。有網友認為判輕了,對這樣社會影響惡劣的貪腐官員,應重判,否則一不能平民憤,二不能以戒來者。也有網友認為,判得“很好很公正”,是比較恰當的量刑。

  正如一位網友所說,“應該依法而不是依感情”。我們認為,審判陳良宇體現了法律精神。

  首先,對陳良宇實行異地審判,審判結果也及時通過權威媒體發布,符合法律和制度的要求。陳良宇雖曾身居高位,但在審判之前,他已經被免去一切職務。因此,陳良宇此番是作為一個公民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遮遮掩掩或大張旗鼓,都可能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過程平實低調,庭審結果也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

  其次,針對檢方的指控,辯護律師依法為陳良宇進行辯護;判決亦法有所據。3月25日陳良宇案開審時,被控三項罪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辯護律師辯護稱,陳良宇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法院判決對律師的辯護意見部分予以採納,未認定玩忽職守罪成立,而只對檢方指控的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予以認定。兩罪均有適用的法律條款,法院量刑時,又考慮到“有悔罪表現”、“能夠退繳全部贓款”,因此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作出目前的判決。

  此外,此前輿論一直關注的陳良宇權色交易行為,並未得到起訴,這也是有法可依。比如,有論者就指出,這反映了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律尚未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行為有罪。”我們認為,這確是中肯之詞,是嚴格按法律辦事的表現。

  中國歷史上,對犯罪行為的處罰,不乏酷刑、重刑的傳統,明初對貪腐官員的懲治更是“亂世用重典”的活生生例子。即使在並不久遠的過去,官方與民間也不乏“從重”、“從嚴”、“從快”的呼聲與實踐。我們認為,這些都並不符合現代法律精神。法律的權威,一是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則在于懲罰的必然性,即違法就必然受到處罰,而並不來自于懲罰的嚴苛程度。在這個意義上說,審判陳良宇之所以體現了法律精神,正在于依法對其審判,他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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