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短房:審判陳良宇體現中國法治社會進步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4月11日 01:45 中國網
作者:陶短房
舉國關注的陳良宇案終于有了一審判決結果:4月11日下午13時30分,主審法官宣讀對陳良宇的判決書,陳良宇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手莫貪,伸手必被捉,不論職務再大、地位再高,一旦觸犯國法,必將受到法律制裁,陳良宇案的結局,再一次雄辯地証明了這一點。
由於陳良宇本人地位的特殊性,其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當然會引起國內外高度關注,判決的結果,也想必會引發討論。
相信有不少人會認為,陳良宇身為高級領導幹部,知法犯法,性質惡劣,理應重判,18年的徒刑,30萬的罰沒,不足以贖其罪;而另一些人則會如陳良宇律師所辯稱的那樣,認為陳“事前有因”,應從輕處理,如今的判決仍嫌過重。
筆者認為,陳良宇案從立案到審理,從量刑到判決,都遵循了正常的法律途徑。
異地庭審,律師依法辯護,對非涉案親屬發放旁聽証,庭審進程和判決結果及時通過媒體公布,雖然在庭審過程中根據情況採取了閉門庭審、謝絕媒體旁聽的措施,但也並非無章可循,這種循規蹈矩較諸以往的轟轟烈烈、大張旗鼓,雖不事聲張,卻正體現了法治的健全,體現了社會的進步。
陳良宇以高級領導幹部鋌而走險,違法犯罪,性質惡劣,民憤重大,自不待言,但最後的判決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認定其犯受賄、濫用職權兩罪,根據刑法第383條、385條和397條,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對陳良宇的判決顯然適用上述法律條款,在合議庭合議時,既考慮到其“認罪態度良好”、“回答問題實事求是”、“配合工作積極退贓”(審判長對《財經》記者的訪談),又考慮到“數罪並罰”、“情節特別嚴重”,權衡斟酌後做出的判決,應該說,這一判決雖不可能令每個等待宣判結果者滿意,卻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的、合理合法的判決。
雖然對判決結果的爭議會持續一段時間,但應該看到,在整個陳良宇案審理、判決過程中,有關方面處處從法律出發,以法律精神為准繩,不枉不濫,不縱不苛,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維護了包括被告及其家屬在內、所有涉案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由於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在許多司法案件、尤其重大案件中,往往會出現以“權力”、“民意”幹擾正常司法程序,以“從輕”或“從重”,“從寬”或“從嚴”,“從慢”或“從快”代替從實、從法的不正常現象,這種現象看似酣暢,實則妨礙了司法的公正,從全局看,並不利于法治的健全,不利于法律精神在全社會的確立。
“從法”比“從重”更有意義,在陳良宇案這一舉國關注的大案、要案審理、宣判過程中,有關司法機關能夠踩穩一條法律的紅線,于無聲處給出了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整個庭審過程,也交出了一張尊重法律程序、保障所有涉案人合法權益的答卷,從而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體現了社會法治化的進步,這一意義,遠比陳良宇究竟判了幾年、罰了多少,要重大得多。
作者聲明: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