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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宇的最後陳述:三聲對不起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4月01日 08:49 中國日報

  陳良宇三宗罪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陳良宇始終保持平靜,精神狀態良好。對控方的指控也給予配合

  啟幕於2006年之夏的上海社保風暴,經歷了漫長的近兩年的偵查和審理之後,終於在2008年3月25日迎來了最高潮--開庭審理陳良宇。

  3月31日出版的2008年第7期《財經》雜誌封面文章“審判陳良宇”報導,陳良宇案的審判長由天津二中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董曉新親自擔任。陳良宇的律師,是來自北京的高子程和劉立目。公訴方指控陳良宇犯有三宗罪--受賄、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其中受賄四項,總計收受金額折合人民幣239萬餘元;濫用職權為兩項;玩忽職守一項。

  當天的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至中午12時暫時休庭,下午1時30分繼續開庭。由於控辯雙方存在一定爭議,法庭辯論進行了兩輪。至下午5時,庭審全部結束。審判長宣佈休庭,沒有當庭宣判。次日,陳良宇被押回秦城監獄。

  據旁聽者介紹,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陳良宇始終保持平靜,精神狀態良好。對控方的指控也給予配合。律師發表的辯護意見大意為“事有前因,建議從輕處理”。庭審結束前,審判長表示:“合議庭注意到,陳良宇整個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很好,回答問題實事求是。控辯雙方一致認為,陳良宇配合工作,積極退贓,合議庭在合議後會積極考慮的。”

  據旁聽人員介紹,庭審現場沒有媒體記者,也沒有家屬到場。陳的妻子黃毅玲儘管到了法院,但因為自身同案情有關聯,未能進入法庭。

  根據檢方的指控,陳良宇具體四項受賄分別為:其一,接受港商楊崧才五次行賄,共23萬港元、10萬元人民幣。為此,陳良宇利用職權,幫助楊崧才的香港財捷投資有限公司在投資上海閩江飯店的項目上獲得利益。據《財經》記者瞭解,楊崧才是上世紀90年代初到上海發展的港商之一。

  其二,陳良宇同意妻子黃毅玲在邱長清任總經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廠掛名,並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從1996年至2006年間,邱長清共支付黃毅玲“工資”43萬餘元人民幣。

  其三,陳良宇要求申花集團原董事長郁知非安排兒子陳維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掛名副總經理,不實際工作,卻獲取“薪酬”;同時,郁知非還為陳維力辦理公司信用卡,供陳維力個人消費。以上兩項總計35.2萬元。為此,上海市財政支持申花集團4238萬元。

  其四,陳良宇同意上海新黃浦集團原總裁吳明烈為陳良宇的父親陳更華換房。新換住房同舊房差價大約為93萬餘元。此外,陳良宇的家人還接受吳明烈的安排出國旅遊,吳明烈用公款支出34.2萬元。

  以上四項受賄罪行中的第三項,即郁知非為陳良宇兒子支付的總計35.2萬元款項,其中有10萬元被公訴人指控為索賄。而依據中國《刑法》,索賄屬於從重情節。庭審中,陳良宇的辯護律師對郁知非為陳維力辦公司信用卡的索賄情節提出了異議。

  據旁聽者介紹,法庭調查顯示,陳維力在上海申花任掛名副總經理後,有一次郁知非請陳良宇吃飯,陳維力並不在座。餐後郁知非用公司卡結賬。陳良宇當場問郁,其子陳維力是否有這樣的卡?郁知非隨後立即給陳維力辦了一張卡,陳維力坦然受之。律師認為,當時陳良宇只說了這樣一句話,不足以認定為索賄。

  陳良宇當庭也表示,自己當時只是問問兒子是否有這樣為公事結賬的卡,並沒有別的想法。這是整個庭審過程中,陳良宇發表的有限的意見之一。

  從檢方指控可知,陳良宇還曾利用職權,助其弟弟陳良軍從土地交易中獲得暴利。此罪被控“玩忽職守”,並使得其弟弟陳良軍獲取巨額非法利益。據悉,今年53歲的陳良軍也已經被捕,涉嫌非法倒賣土地,該案目前尚未進入審理程序。

  在陳良宇案的庭審中,辯護律師提出,在陳良軍倒賣土地問題上,陳良宇只應負領導責任,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控辯雙方對此一時爭執不下。此時,陳良宇主動對律師說:“你們別爭了,在這個問題上我是有責任的。”

  陳良宇被檢方指控的兩項濫用職權罪行,均與上海社保案直接關聯。其一,為不法商人張榮坤獲取10億餘元社保貸款提供便利;其二,源於中國華聞控股有限公司(下稱華聞控股)所獲上海社保的10億元委託貸款。

  在3月25日的庭審中,陳良宇作了兩分鐘的最後陳述。“我對不起黨,對不起上海人民,對不起我的家人。”他說。

  3月26日,陳良宇案開庭次日,《財經》記者曾至上海陳良宇父母寓所,見到陳良宇86歲的父親陳更華,老人的頭腦依然十分清醒,提及兒子陳良宇,神色更顯悲傷,聲音哽咽低沉:“這些年他都在外面忙,我們對他的情況也很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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