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間內現4攝像頭 5女孩向房東索賠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3月27日 04:18 中國新聞社
去年12月18日、12月21日、12月28日,本報對借住在海寧路某處的小艷(化名)等7名外來妹被房東偷窺一事作了連續報導。由此事引發的索賠案昨天在閘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初審。
女孩沒有出庭
此案經本報首發後,引起社會關注,小艷等5名女孩及時在盧灣區法律援助中心獲得了法律援助,另2名女孩則沒有出面。
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的陳榮告訴記者,3月24日,5名女孩經過反覆商量,決定不出庭,理由是為了避免再次觸動傷痛,不願在法庭上面對房東那張“醜陋的臉”。
法庭上,陳律師舉出各項證據,如警方的訊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指出被告嚴重侵犯原告隱私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小艷等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賠禮道歉;賠償每名女孩5萬元(5人共2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4大侵權特點
法庭辯論中,陳律師指出:此案具有幾個重要特點:
- 侵權情節嚴重,被告把監控攝像頭安裝在女性生活最隱秘的位置,從日常生活起居的臥室到浴室等多個隱秘場合,全程偷窺;
- 主觀蓄意惡劣,公民隱私涉及人格尊嚴,受國家法律保護,被告為了滿足個人私慾,不惜違反法律和社會道德安裝偷窺設備,且招租廣告中聲明“限女性”,表明其早有不良企圖;
- 受害者人數眾多,這次有5名女孩提出訴訟,其實涉及的至少有7人;如果追溯到以前,受害者可能更多;
- 侵權時間長,目前已經明確知道的偷窺行為是從2007年9月4日至案發的2007年12月15日,時間長達100餘天,實際時間可能更長;
- 侵權設備數量多,被告用于偷窺的監控攝像頭多達4只。
在被告侵權行為後果嚴重方面,陳律師指出,小艷等人壓力巨大,為了及早更換環境,她們在沒有找到新住處和新工作的情況下匆匆逃離噩夢之地,一度生活無著。
被告精神有疾?
被告姓孫,今年59歲,沒有聘請律師,由其家人作為代理人。被告方辯稱,浴室內所裝的攝像頭是看不到女孩洗澡的,否認偷窺事實。陳榮律師反駁:“4個攝像頭分別安裝在臥室、浴室和走道,足以從不同位置偷窺到原告生活的全部細節,並且被告本人在公安局詢問筆錄中多次承認偷窺到原告睡覺和洗澡的事實。”被告方還辯解,安裝攝像頭是為了防止幾名女孩在屋內偷油、亂用電器,初衷不是偷窺。陳律師指出:“這太荒唐了,難道出租房子就可以對房客實施監控?被告的辯解理由完全是無中生有的捏造,是對原告的人格侮辱。”鑒于被告的態度,原告拒絕調解。
孫自稱患有精神疾病,提供了一份今年2月由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出具的診斷意見書,其中稱,其患有血管性癡呆,伴精神病性症狀。鑒于這份鑒定是在東窗事發2個月後開具的,是否足以証明案發前孫處在精神疾病發作中,尚難定論,且原告方認為被告從無精神病史,對診斷意見書中精神疾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此法庭將在調查後,決定是否對孫某所稱的精神疾病作司法鑒定,待進一步調查取証後擇日再審。(陳浩 王愛東) 【編輯:吳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