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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ATM機惡意轉賬4.3萬被判刑3年(圖)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2月28日 16:48 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錦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力鏡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2萬元

  本報訊 (錦法 記者 袁鉦鉦 李豫龍)市民馬某使用自動提款機取款後,不慎將信用卡遺忘在提款機內。張力鏡發現後,從卡內提取3000元現金,並將馬某銀行卡的密碼更改。隨後,他來到另一台提款機將馬某賬戶內4萬元人民幣轉賬至自己妻子的賬戶中。昨日,錦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力鏡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2萬元。

  事件

  市民忘取信用卡 4.3萬存款蒸發

  去年8月26日下午6時許,馬某在城守東大街一家銀行ATM機取款後,將信用卡遺忘在ATM機內。馬某離開後,25歲的張力鏡來到該ATM機取款。張力鏡發現自己的卡插不進去,仔細一看,原來里面還有一張卡。張力鏡頓時心跳加速。

  張力鏡是廣安人,來成都是為了學理發手藝。想到家中80歲的外婆重病在床,還有懷孕的妻子幾個月後就要生了,張力鏡對金錢的渴望讓他失去理智。他從卡中取走了3000元。第一次幹這種事,張力鏡不免慌張,由於怕被發現,他將信用卡密碼修改後,退卡離開。

  離開後張力鏡突然想到,雖然自己改了密碼,但對方肯定會到銀行挂失,他應該趁此機會多搞點錢。隨後,張力鏡又來到位於總府路某銀行的ATM機前,插入信用卡,從馬某賬戶內轉出4萬元,轉賬到自己妻子黎某的賬戶里。

  不久後,丟失信用卡的馬某到銀行挂失,發現賬戶里已經少了4.3萬元,他立即向警方報案。一個月後,警方根據線索將張力鏡擋獲。張力鏡隨後退還了全部贓款。

  判決

  認罪態度好 男子被判緩刑

  經檢方提起公訴後,錦江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昨日上午11時,錦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開庭前,張力鏡的妻子黎某抱著剛出生50多天的女兒也來到法院。“我們是昨天從廣安過來的。我懷孕的時候張力鏡就被關進看守所了,生孩子他也沒有在身邊。今天我把女兒抱來,就是想讓他看一眼。告訴他,不管怎麼判,都要好好改造,爭取早點刑滿釋放。”張力鏡的妻子告訴記者,張的外婆如今病得越來越重,張的妹妹今年又要參加高考,家裡一點錢也沒有,張力鏡是整個家庭的支柱。

  錦江區法院認為,張力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惡意透支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張力鏡在案發後積極退還贓款,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法院在對其量刑時將酌情予以考慮。

  最終,錦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力鏡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2萬元。

   悔罪

  為女兒取名“思憶” 只為警醒自己

  “通”,隨著審判長的法槌落下,黎某一直繃緊的神經終于松開了。見法警將張力鏡帶出法庭,她立即緊緊跟在後面,因為律師告訴過她,如果判了緩刑的話,在辦理取保候審後,丈夫就可以跟她一起回家了。

  開完庭後,張力鏡第一次抱到了女兒,笑得非常開心。記者問他:“你覺得女兒長得比較像誰?”張力鏡心情挺不錯:“當然長得像我,呵呵。”

  對於法院的判決,張力鏡表示很滿意:“感謝法官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女兒都生下來50多天了,還沒有取名字。因為這件事的發生,對我觸動很大,我就是一時貪心,才造成了這麼嚴重的後果。今天第一次抱著她,我決定給她暫時取名‘思憶’,目的是時時警醒自己。”

  得知張力鏡家確實很困難後錦江區法院決定,先將張力鏡帶到看守所辦理相關手續,然後派車送他們一家人回廣安。昨日下午3時許,張力鏡一家踏上回家之路。

   說法

  輕判只因其犯罪情節輕微

  承辦該案的法官稱,量刑與家庭條件是否困難沒有關係。“在對該案的量刑時,我們考慮到張力鏡在案發後有積極退還贓款的行為,沒有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危害和對當事人的損害。所以,張力鏡雖然有惡意提取他人信用卡內現金和透支轉賬等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同時,他在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在看守所里的表現也很好,加上他又是初犯,這些因素,法院在量刑時都將酌情予以考慮。我們認為,張力鏡這種情況,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適用緩刑。”

   相關判決

  惡意取款 許霆一審被判無期

  通過提款機惡意取款,張力鏡的行為讓人不得不想起剛剛二審的“許霆案”。除了涉案金額,法院認定的罪名也讓兩人的刑期相去甚遠。

  2006年4月21日,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在廣州天河區某銀行ATM機取錢,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後,郭安山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許霆潛逃一年後落網,2007年12月,廣州市中院認為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法院重審了“許霆案”,目前尚未宣判。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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