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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為爭廟宇權鬧上法庭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2月02日 23:18 《法律與生活》雜志

  文/清峰 叢叢

  提要:一座名不見經傳的廟宇,導致兩代人為此爭奪;數十年的母子之情,瞬間“土崩瓦解”;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母子二人反目成仇、公堂對簿?對此親情官司,法院又該如何明斷?

  患病生智:傾盡心血建造廟宇

  在河南省登封市潁陽鎮境內,有一座比較險峻的山峰,叫中靈山。中靈山地處鄭州、平頂山、洛陽三地的交界處,向東50里是聞名中外的少林寺,向西50里是世界聞名的洛陽龍門石窟。優越的地理位置,相對寬松的發展環境,加上自身林深、石奇、峰秀的自然條件,使得中靈山近年來“舊貌換新顏”:路暢通,廟成市,香客常年不斷。特別是每年兩次的大廟會,山上山下更是車水馬龍,盛況空前。

  中靈山下的李莊村,住著一位70歲的農婦叫馮翠。據馮翠及其家人講,馮翠5歲那年的端午節,突然得了一種怪病:7天7夜不吃不喝不省人事,7天過後,怪病自行痊愈。從此以後,每年端午節馮翠都要大病7天,病好之後竟如常人。馮翠成年以後,嫁給了鄰村範莊的範賢。不想過門到範家後,當年端午節又大病了一場。直到生育了其長子後,病情才有所減輕。28歲那年,馮翠開始燒香為附近的村民“治病”。或許是巧合,此間她也治好了某些村民的病,名氣隨之也逐漸地大了起來。

  鄰村有一村民叫付全保,因得了病四處求醫不見好轉,最後就抱著一絲希望找到馮翠,不想馮翠竟神奇地治好了他的病。付全保的病被治好之後,對馮翠佩服得五體投地,雙方的來往逐漸密切起來。之後,為了感恩,付全保主動請求把自己的二女兒嫁給馮翠的小兒子範小軍,條件是範小軍要做上門女婿。因為付全保家的經濟條件比範家要好一些,馮翠為了讓二兒子過上好日子,就同意了付某的請求,這樣雙方就成了兒女親家,且相處甚好。

  1999年8月,馮翠又突然得了一種怪病。常年為別人“治病”而對自己的病卻無能為力,馮翠只好求助于醫生。誰想看遍了省內的大小醫院,可病情就是不見好轉。當走投無路的馮翠聽說本市大冶鎮有一個叫鄧仙的人“看病”比較准,就拖著疲憊的身軀去找此人看病。鄧仙卻說馮翠只有上山建廟,才能治好她的病,否則病難痊愈。馮翠接受了這一建議,回家後就開始在自家附近的中靈山上尋找地址建廟。

  1999年12月10日,馮翠獨自上了中靈山,為建廟選址。此時山上已建有5座廟宇,馮翠為找到理想的地址,一直在山上尋找。第二天太陽落山的時候,當她走到後山茅草坡一個露天破廟時,突然感到渾身松軟,四肢無力。馮翠遂認為這個破廟就是“神仙”點化的建廟之地,於是就在此處點穴,插上令旗,並下定決心修複此廟。

  重修廟宇之初的各項工作可謂相當艱苦,但馮翠並沒有被困難嚇倒。沒有糧食,馮翠就從家中拿,沒有資金,馮翠就向大兒子要。經過數年的艱苦努力,2005年2月,馮翠終于將原有的破廟改建成擁有27間房子的廟宇,廟名仍舊使用“督天宮”。

  在建廟過程中,馮翠的大兒子因在洛陽做生意沒有時間顧及此事,所以就出資幫助母親。馮翠的二兒子範小軍及其岳父付全保,則經常給馮翠幫忙,有時幫忙購買物品,有時幫助辦理建廟用地的有關手續。後據馮翠講,由於她自己不識字,大多手續她都是委托付全保和範小軍去辦理的。

  廟宇建成後,馮翠就依靠她在附近村民中的影響,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一方面把默守廟宇當成自己的“事業”;另一方面利用大多村民燒香拜佛的心理,坐堂問“診”,逐漸有了收益,每年居然能收入五六萬元香火錢。可她萬萬沒有想到,此舉不僅招來了親人們的“眼紅”,而且由此卷入了一場親情官司。

  親情碰撞:母親告兒子討要廟宇權

  馮翠的親家付全保看到廟宇有如此巨大的收益後,心裡極不平衡。他認為,自己和女婿範小軍在建廟上也做出了巨大貢獻,理應享有所有權並得到收益。於是,他就張口向馮翠索要廟宇的所有權和收益。但馮翠則回敬說:“我自己一手建起了這座廟宇,你根本無權享有。更何況,你與我兒子範小軍,只能算是我的雇工。你們現在想要霸占廟宇,吞並所有財產,簡直是癡心妄想。”由於意見難以統一,雙方由此矛盾不斷。

  2005年7月,馮翠和付全保之間的矛盾發展到白熱化程度。付全保在強烈要求馮翠交出廟宇的鑰匙遭到拒絕後,就率領家人將馮翠的被褥從廟宇中扔出,並強行將馮翠驅逐出廟,範小軍則借機“占據”了該廟宇。

  昔日親情在金錢利益面前轉眼煙消雲散,馮翠十分苦惱。但苦于身單力薄,無奈只好在廟宇旁“安家立業”,艱難度日。在“忍辱負重”兩年之後,突然“醒悟”的馮翠終于決定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個公道。

  2007年8月26日,馮翠一紙民事訴狀,憤而將自己的二兒子範小軍及親家付全保雙雙告上了法庭。

  馮翠在訴狀中稱,在長達7年的建廟過程中,我一直是廟主,廟中的所有事情均由自己負責。但由於建廟事情繁多,我一個人有時忙不過來,所以就請兩被告上山幫忙。當時出于信任,我就將建廟的有關手續委托給被告付全保辦理。因為我不識字,所以付全保在辦完建廟手續後,一直沒有將有關手續交付給我。這期間,是我的大兒子支付了20萬元,才將廟宇建成。卻不想付全保竟把廟宇手續辦理到他的名下。2005年,我與被告為廟宇的所有權及收益發生糾紛後,曾要求付全保交出廟宇的所有手續,但付全保卻說廟宇應當歸他們所有,不願交付手續,並強行將我驅出廟宇。萬般無奈,我只好求助于法律,請求法院確定廟宇所有權,並判令被告範小軍立即搬出廟宇。

  為証明自己的上述觀點,馮翠同時還向法院提交了幾份証明。她認為最有說服力的是,李莊村委、登封市國營林場均書面同意讓馮翠上山建廟,但每年須向林場交納1000元現金,向李莊村委繳納500元現金,作為林地補償和管理費用。

  接到法官送來的起訴狀副本,付全保和範小軍當即也向法院遞交了答辯狀。兩人辯稱: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督天宮”,原建于南宋時期。建國以後,因穎陽需要建設人民劇院,就將“督天宮”的原材料拆除,用以建造穎陽劇院。近幾年來,隨著中靈山上的香火逐漸旺盛,香客們紛紛要求修複“督天宮”。被告付全保作為信教在道一員,願意承擔修複“督天宮”的責任。於是,付全保先向李莊村委遞交了申請書,請求修複“督天宮”,村委很快就批准了付全保的申請。因“督天宮”所占的林地屬於登封市國營林場,付全保所以又與林場簽訂了建設和委托管理協議書,以及護林防火目標管理協議書,並劃出了防火的責任區,交納了500元押金。在手續逐漸完善過程中,“督天宮”也由當初的一座破廟變為擁有三層27間房屋的新廟宇。此外,上級文物、民政主管部門還為付全保頒發了文物使用許可証,登封市國營林場又與付全保簽訂了用地協議書,確認付全保使用林場的面積為375平方米,用地合同期為5年,使用林地的費用為3750元。同時,還確定付全保每年應支付1000元的林地補償。2005年,登封市文物局將“督天宮”確定為明代市級文物,把“督天宮”的使用權確定給了付全保,並與付全保簽訂了安全防火責任書。

  綜上,兩被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督天宮”是文物,文物的所有權應屬於國家,兩被告只是被行政單位確定的文物使用人。現在原告起訴兩被告索要廟宇權,沒有法律依據,故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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