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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聲明擁有不雅照版權 杜絕散布發表(組圖)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2月21日 19:35 新浪娛樂



陳冠希乘坐平治房車返回住所




  新浪娛樂訊 陳冠希( 聽歌)昨日(2月21日)現身承認拍攝疑似藝員裸照後,為杜絕裸照繼續被人在網上發放流傳,立即出招,透過代表律師發表聲明,確認擁有該批照片版權;任何人包括傳媒,在沒有他同意下發表、複制或散布都屬違法。法律界人士張達明認為陳的做法甚具阻嚇力,可禁止侵權行為,較警方執法更有效,連電郵發放都有可能犯法。

  陳冠希採用補救措施,利用版權法禁止裸照流傳。1月28日,裸照風波爆發後,陳僅譴責發放者惡作劇,沒有承認相片真相及擁有裸照;至2月4日,陳發放錄像帶呼籲大眾停止下載,並向受害女性致歉,也沒承認拍攝過該批裸照,間接令發放相片的人更加肆無忌憚。

  傳媒引用也屬侵權

  昨日上午三時多,陳首次承認擁有該批裸照,代表陳的胡關李羅律師行,傍晚向傳媒發表聲明,指出陳與女性朋友的親密照片及影像,擁有其版權,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保障,在沒有他特許或同意下發表、複制或散布該批裸照,都屬違法。即使有沒有編改其部分,複制及發放它們的複制本給公眾,已構成嚴重侵權行為,觸犯版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例。

  文中又指出,由於有關裸照被人盜取,在網上發放,1月28日起,大量裸照被傳媒下載及發表,陳雖在2月4日發放錄像帶向大眾作出呼籲,但沒有收效,對有關人士造成進一步嚴重傷害,陳呼籲傳媒禁止使用相關裸照,部分傳媒近日利用相關照片,已超越版權條例所容許的用途。

  法律界人士張達明認為,陳以裸照版權持有人身分,可對翻版者索償,較警方執法更為有效:“互聯網上載圖片,電郵給朋友,都可能承擔賠償及高昂的律師費。”

  警藉執法 律師指明智

  梁永鏗律師也表示,陳採用版權法最為明智,勝過使用禁制令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他解釋,申請禁制令,須要知道源頭,因網上無疆界,實難找出源頭,至今發放源頭仍然逍遙法外。至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兩者定義較易混淆,罰則也相對輕。

  梁續稱,侵權行為是嚴重罪行,阻嚇性最大,根據《版權條例》第一一八至一一九條,任何人如未獲版權擁有人特許,違法發表作品,最高被判監禁四年。CFP/文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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