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希稱擁有不雅照版權 警告未經許可禁發表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2月21日 19:20 新浪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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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對于陳冠希公開交代不雅照事件議論紛紛
新浪娛樂訊 陳冠希(
聽歌)昨午打破沉默,承認不雅照是其私人照片後,隨即通過律師行向各大傳媒發出新聞稿,強調自己是版權擁有人,提醒傳媒未經其許可,發表、複制或散布照片,即屬違法,又稱會保留一切權利。陳的舉動似乎顯示在事件中他已沒有刑責,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法例,任何人包括拍攝者,若曾發布淫褻照片,均須負上刑責,故除非陳向警方交出其電腦,證實其未發放該等照片,否則他尚未算擺脫責任。
陳冠希昨雖舉行記者會,但沒有回答記者提問,對於事件中他是不是涉刑責,尚未澄清,包括:一、照片中女事主是不是在不自願情況或不知道的情況下被拍攝?二、他本身曾否發放有關不雅照?香港律師會刑事法律及程序小組主席熊運信指出,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任何人若曾發放淫褻照片,一經評級為淫褻及不雅照片,即使是拍攝人或版權持有人,也屬發放,須負上刑責。據悉,現尚有女事主未與警方聯絡。
私人地方偷拍難起訴
至於偷拍不雅照是不是犯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一般偷拍是引用游蕩或行為不檢罪起訴,但只涉在公眾地方發生的偷拍行為,私人地方的偷拍則難以起訴。
另外,隨著陳冠希昨確認自己為拍攝者,進一步確認了照片中人的身份,即屬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四原則,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理的切實可行的步驟,保護個人資料。這次陳冠希遭人盜取照片,令人質疑他是不是曾採取足夠的保安措施,就陳冠希是不是已違反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表示暫不作評論。
陳冠希昨通過代表律師胡關李羅律師行發出新聞稿,指陳冠希是其與女性朋友親密照片的版權擁有人,照片相信是遭人從陳冠希處盜取,未經同意而分批在網上發放,之前從未向公眾提供,是受知識產權保障的專利材料。
再發布或遭民事索償
該行指自上月二十八日,大量該等照片被傳媒下載,按《版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下載本身已侵權,而不論照片有無遭編改、複制及發放複本給公眾,將構成更嚴重的侵權行為,對陳冠希及有關人士造成極大的傷害。該行認為傳媒利用照片所作的用途已超越法例所容許的合理處理。陳冠希于本月四日已發短片呼籲停止複制及發放照片,但情況仍持續。陳冠希已向其法律代表發出指示,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所有事件受害人的利益,他並表明保留一切權利。
張達明指出,陳冠希表明自己是照片的版權持有人,若有巿民或網民續下載及發布,或會遭陳冠希循民事追討賠償。 (魚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