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詳解“傳播艷照違法” 收到後立即刪除
http://chinanews.sina.com 2008年02月20日 20:34 新聞晨報
“陳冠希艷照門事件”爆發後,對“艷照門事件”一直保持沉默的內地司法部門昨天終于打破沉默,北京市公安局一位相關人士昨天關于“傳播艷照違法”的表態“一石激起千層浪”。記者昨天就此採訪了上海昊理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傅明和上海原本律師事務所律師賈草,兩人對傳播“艷照”涉及到的司法問題一一作出解釋,並提醒廣大市民:香港地區和內地的司法系統並不相同,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釋,普通公民轉發“艷照”的確有可能構成犯罪,因此普通市民收到照片後應立即刪除,不要加入傳播者的行列。
“艷照”是否為淫穢圖片?
賈草:對“淫穢圖片”的界定,我國並沒有特別詳細的條文解釋,但過分暴露的照片應當會被界定為淫穢圖片,淫穢圖片的界定與拍照人是否出于牟利目的並沒有直接關係,所以,“艷照門”的圖片至少有一部分應該是符合淫穢圖片標準的。
傅明:淫穢圖片的界定應依據《刑法》第367條的界定,並參考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個人覺得,根據目前網絡流傳的照片認定,部分照片是達到了淫穢圖片界定標準。
向朋友發送這些照片是否構成犯罪?
傅明:《刑法》在第363條、364條涉及到對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是構成犯罪的;雖然並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但情節嚴重的也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是向公眾傳播並不是構成犯罪的要件,朋友間傳播,如果傳播的文件很多、傳播的對象是未成年人,都有可能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賈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司法解釋並沒有強調向誰傳播,因此朋友間傳播照片的確可能涉嫌犯罪。有一點需要注意,個人覺得這次事件牽涉面很廣,要區分一般網友和犯罪分子的區別,追究少數人的刑事責任。
傳播200張淫穢圖片就會判刑?
賈草:“傳播200張就能判刑”的說法並不准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條文明確規定,傳播淫穢圖片時是否以牟利為目的量刑標準並不相同,不以牟利為目的的量刑標準是翻倍的,也就是傳播400張以上才達到刑事犯罪的標準。
一般公民收到照片後應該怎樣處理?
賈草:收到以後不要再傳播,立即刪除。
傅明:從防範風險的角度來說,一般公民自然不應該去傳播這些圖片,從道德的角度也應自覺降低這一事件的影響。 閻雲飛/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