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錯官員在抗“利奇馬”時表現突出,到底能不能免責?
http://dailynews.sina.com 2019年08月14日 06:26 鳳凰網
撰文 | 餘暉
8月14日上午,山東東營市紀委監委發佈了一則通報。

通報中提到,王進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園林綠化股負責人)在多次外出考察綠化苗木期間,由陪同企業承擔相關交通、食宿費用,共計1070元,違反了廉潔紀律。
組織調查期間,正值“利奇馬”颱風影響我區,王進春堅守一線、衝鋒在前,組織綠化管護企業成立7支應急搶險隊伍,連續作戰三天三夜,加固樹木518株,修剪喬木72株,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了颱風造成的損失,在防汛防颱風工作中表現格外突出,做出了重大貢獻。
鑑於其違紀行爲輕微,且主動歸還考察期間企業支出,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同時,考慮其在此次防汛防颱風工作中的優異表現,經研究,決定免於追究其紀律責任。
東營市紀委監委稱:
“這起案件中的黨員王進春雖有輕微違紀行爲,但因其防汛防颱風工作中的擔當作爲、卓越表現,組織決定免於追究其紀律責任。”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這一通報在網上引起熱議。
有人認爲這是“將功補過”“知錯即改就是好同志”,但也有人認爲“功過不能相抵”,也有媒體對此發表評論,《抗颱風有功被容錯免責不是簡單"功過相抵"》
到底如何看待這個通報?政知君諮詢了相關專家。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爲,“功是功過是過,這是必須堅持的,不能以功抵過,這樣章法就亂了。”
2018年5月,中辦曾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爲的意見》,其中提到: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爲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爲區分開來;把爲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爲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爲區分開來。
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對違紀違法行爲必須嚴肅查處,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拿容錯當“保護傘”,搞紀律“鬆綁”,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
竹立家認爲,容錯指的是在同一件事情上,“不是在作風問題上犯了錯,因爲其他問題再功過相抵,功是功過是過”。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也認爲,違反廉潔紀律和有突出貢獻是兩個問題。
“違反廉潔紀律,如果問題嚴重,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如果有相應從輕或減輕情節,也要考慮。對抗颱風的行爲,表現突出該表彰就表彰,這是兩碼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存在6種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覈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覈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19條明確: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
換句話說,王進春是存在從輕或減輕紀律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情節的。
比如他主動歸還考察期間企業支出,積極配合組織調查等,但這不屬於容錯免責範疇。
那如何理解上述條例中的“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莊德水說,“抗颱風到底屬不屬於立功表現通報中並未提及。就算是屬於立功,那也不等於免於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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